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29号阅城国际5号商铺D-3。
法定代表人:张久松,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曹岱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申请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44783.4元及利息,申请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余额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鲁1702执127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鲁1702执127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申请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2019年10月14日,本案对申请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认同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00元,未执行744783.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山东正恒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744783.4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