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路达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343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路达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路达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路达交通设施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