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不予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5破申38号 申请人:重庆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2025年1月3日,申请人重庆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某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长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长某公司提出异议称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1.长某公司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长某公司拥有资产高达2.4个亿左右,仅有债务6000余万元,公司资产远远大于公司的全部债务;2.不能及时清偿公司到期债务的情形正在逐步化解。受目前大环境影响,各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三角债”,但仅是暂时性困难,目前长某公司正在逐步采取债权回收、债权转让、以物抵债、资产变现、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债务消化和清偿;3.长某公司破产清算难度较大且涉及利益群体众多。若长某公司破产清算不仅会造成挂靠长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投入款项和项目工程款无法回收,还因长某公司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较多,影响分(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并且长某公司从业人员较多加之年龄普遍较大,直接影响企业员工的生存利益,以上均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综上,长某公司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且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岭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长某公司于1981年12月21日注册登记,登记机关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土地整治;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租赁建筑设备及设施;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渝01民终1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某公司向岭某某公司支付货款2224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长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28日,岭某某公司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做出(2023)渝0111执3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其中载明对长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等七家银行账户进行限额冻结,轮候查封长某公司所有的渝BZL3**号小轿车一辆,轮候查封长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房屋等内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长某公司提交截止2024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其中记载资产合计222054718.79元,负债合计150084718.7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1970000.03元;长某公司提交的法院生效文书所确认的其对外债权金额14267.18万元,协议债权本金金额1610.0044万元,应收自建项目工程款4025.7万元(其中享有优先权的工程款4000余万元),撤回诉讼的债权本金799.1925万元,固定资产价值4000余万元;长某公司提交内部承包合同数份,在挂靠项目中尚约有7500万元工程款未回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长某公司登记于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全市区县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据此,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岭某某公司对长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其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对长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长某公司虽未清偿对岭某某公司的债务,但长某公司对外有大量应收款,且执行法院已轮候查封长某公司名下车辆及房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长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故对岭某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重庆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