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董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同辉,199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42351838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645422。
法定代表人钱立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钱立胜,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立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0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立胜、***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0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立胜、***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01月11日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钱立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第三人***、钱立胜为被执行人股东,根据“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本案被执行人的投资人***、钱立胜为被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于2021年03月17日裁定追加第三人钱立胜、***为本案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0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于2021年0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06月28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5.747161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其余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黾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立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徐江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