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6316号
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386号-2。
法定代表人:刘小锋,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冬,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