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4683-1号
申请人: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五渚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范荣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4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金欧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以其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