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6739号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1296号1幢5层501、505、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447721Y。
法定代表人:林和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8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4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039248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起诉被告苏州朗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现原告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相关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