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4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辽0104民初116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7万元,逾期给付则被申请人需一次性给付9万元”截至2022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仅支付5万元,现已逾期给付。鉴于被申请人未能按照裁决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特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执行财产。2022年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2022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4执4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陈 爽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