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120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A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在庭审中减少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635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险担保费8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2日,原告与B公司开始合作,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承揽装修项目交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应B公司要求预先缴纳了一笔工程履约保证金即入职质保金10000元。合作期间,原告完成了萧山区佳境天城等多个小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B公司与原告结算工程款时,每单项工程均提留了一笔工程履约保证金。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B公司负责人签署了原告的《离职确认书》。原告与B公司此后未再继续合作。现上述63587元款项的退还条件已成就,原告多次向B公司催要,B公司始终拒绝退还。B公司已于2022年7月28日核准注销,被告系B公司的总公司,应为B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A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2月12日起,原告从B公司处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2016年,原告完成从B公司处承包的最后一个装修工程。至今,B公司尚有工程履约保证金63587元未返还给原告。
另查明,B公司系被告的分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核准注销。
还查明:原告在本案中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656元、保险担保费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施工合作协议书》、《项目经理离职确认书》(复印件)、《离职质保金返还流程》(打印件)、工程维修基金单、专用收据、电子普通发票及原告的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资质,本院认定原告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关系无效,但案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B公司已注销,原告有权向作为总公司的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63587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656元。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担保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63587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656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A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负担9元,由A公司负担696元。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