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2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盛年,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天工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6829.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7月3日、11月1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4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土地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陵区××花园、××村境内房产,本院已于2019年7月10日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已参与分配;
4、2019年8月2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11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陵区××花园、××村境内房产,查封期限届至2022年7月9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该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