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9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新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盐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各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丁忠军
审判员 仇国锦
书记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