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初51号之四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公司)与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第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启东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其与正华公司就西宁市中心广场**一期(北广场)二标段(地下部分)、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工程款已审核定案,双方就剩余工程款支付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启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322元,予以免交,退还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