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初51号之四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公司)与被告西宁正华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第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启东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其与正华公司就西宁市中心广场**一期(北广场)二标段(地下部分)、青少年活动中心项目工程款已审核定案,双方就剩余工程款支付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启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322元,予以免交,退还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