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02执保17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158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银行存款8021388.00元的冻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查执行,于2024年1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解除了对申请人银行账存款8021388.00元的冻结。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按照解除保全完毕结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已解除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解除保全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