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碧水晴天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702执保112号 关于申请人呼伦贝尔市碧水晴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702民初3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3200××××3485账户内存款687420元的冻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查执行,于2024年3月29日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3200××××3485账户内存款687420元的冻结。经约谈以上措施申请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解除保全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