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内0702执保469号
关于申请人呼伦贝尔市晟昱置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鑫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702民初41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一、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河东支行,账号1500********),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秀中支行,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7********),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微信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账户“187********”内的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在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7814%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五项保全金额以6254884.54元为限。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查执行,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河东支行,账号1500********),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账户×××85)6254884.54元。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账户×××85)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30日止。经询问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按照保全完毕结案。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已保全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