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836号
原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管建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清算组组长。
原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