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行非审字第00160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302869-0。
法定代表人钱佑庭,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
被执行人芜湖万里公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先华,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镜保护局以被执行人芜湖万里公路桥梁养成护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南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环镜保护局作出的南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环镜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南环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陵生
审 判 员 牧 丽
助理审判员 戴 起
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