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1002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6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海长村。
申请执行人:熊金秀,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龙爽村。
申请执行人:杨亚元,女,1982年3月1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龙爽村。
申请执行人杨亚同,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龙爽村。
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海长村。
申请执行人:熊文明,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海长村。
申请执行人:杨秀万,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者隆村。
申请执行人:苏光先,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巴头乡登星村。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镇龙爽村。
申请执行人:熊顺华,男,1983年7月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龙爽村。
申请执行人:杨亚满,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龙爽村。
申请执行人:李亚帮,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蛇场乡蛇场村。
申请执行人:杨秀红,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龙爽村。
被执行人:黄忠兵,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者苗乡八中村。
被执行人:杨正红,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大庆村。
被执行人: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金秀、杨亚元、杨亚同、王秀英、熊文明、杨秀万、苏光先、***、熊顺华、杨亚满、李亚帮、杨秀红与被执行人黄忠兵、杨正红、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桂10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忠兵、杨正红、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金秀、杨亚元、杨亚同、王秀英、熊文明、杨秀万、苏光先、***、熊顺华、杨亚满、李亚帮、杨秀红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忠兵、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杨正红支付劳务费2179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忠兵、杨正红于2019年1月31日到本院要求主持调解,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忠兵、杨正红并于当天履行完和解协议中应支付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2017)桂10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金秀、杨亚元、杨亚同、王秀英、熊文明、杨秀万、苏光先、***、熊顺华、杨亚满、李亚帮、杨秀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169元已由被执行人黄忠兵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1002执157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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