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

***、**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8)桂1002执107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黄忠兵、杨正红、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02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忠兵、杨正红、广西恒宁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来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2206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忠兵的银行存款22067元。
本院认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来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067元已由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忠兵银行存款,并已发放申请人***、**来。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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