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3450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5146790XM。
法定代表人:XX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B、C组团13楼1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8811J。
法定代表人:安顺勇。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于2019年6月3日收到开庭传票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联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告知法院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中途许可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