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8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
法定代表人:马健,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河套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文博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文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瑞,系局长。
上诉人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河套文化艺术中心、巴彦淖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装饰装修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民初4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展陈装饰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且本案的性质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虽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并列案由,但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工程地点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故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无锡东方新格环境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枝
审判员 海 波
审判员 王晓英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佳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