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874号
申请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钱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乌木家园。
法定代表人:陆金良。
被执行人:铜陵绿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太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仁锋。
被执行人:陆光荣,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陆金良,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陆凯,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徐龙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绿源置业有限公司、陆光荣、陆金良、陆凯、徐龙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与被自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方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冰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