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执148号之一
申请人:休宁县强强砖厂,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杨村良种繁育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2MA2ROBG07D。
经营者:邢四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乌木家园十二栋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2313326。
法定代表人:陆金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休宁县强强砖厂与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中执行标的24200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运高
审判员 **彪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信朋
书记员胡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