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某、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4民初6654号 原告:安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3346830K。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某与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