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4民初6654号
原告:安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3346830K。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某与被告安徽兴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