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425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C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49908。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684C。
法定代表人:尹晓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8285.11元[其中支付货款3032847.86元、违约金152232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7961.25元(以3032847.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的4倍自2021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为97250.55元,自2021年7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为30710.7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974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1398元、案件执行费4900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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