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特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峰某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73号 申请人:重庆特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249号、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XRYH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三峰***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建桥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8197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谷路39号14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0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特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21709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特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特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特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