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万知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504民初1507号
原告马鞍山市万知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万知晓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万知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被告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铭、刘洋,第三人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的性质。原、被告对案涉款项性质没有书面约定,从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的行为来看,其代偿金额为819万余元,在收到800万元后依然向我院申请评估价为416万余元房产的拍卖,由此可见,马鞍山万知晓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汇付200万元后,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优先选择拍卖房产,该200万元具有保证金性质,现房产拍卖业已完成,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如若其代偿本金及其他费用尚未清偿完毕,可继续执行。原告主张返还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截止时间以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22日,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提供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时,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与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的方式委托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项下合同义务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按照约定与中国银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此外,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章其龙、李萍、徐光荣为《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合同义务向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上述合同签订之后,中国银行依约向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提供贷款300万元,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在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21日,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向中国银行代偿借款本息合计3082074.83元。在2016年1月,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因上述借款纠纷将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章其龙、李萍、徐光荣作为被告诉至我院。2016年3月,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制发(2016)皖0504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其撤回起诉。 2014年7月4日,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订一份《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签订一份《小企业保证合同》,约定: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为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7日,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与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约定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为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7月9日,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与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愿意为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借款向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2014年7月10日,章其龙、李萍、徐光荣为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借款向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同日,中法公司对其商城F楼301至329号共29套房屋为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借款向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提供反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按约向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提供了500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未能还款;截止2015年10月29日,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为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116280.68元。2016年1月,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因上述借款纠纷将马鞍山三姚建安公司、马鞍山东吴市政公司、章其龙、李萍、徐光荣等作为被告诉至我院。2016年8月11日,本院制发了(2016)皖0504民初135号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付款人民币5116280.68元、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期限自2015年10月29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日)、律师代理费230000元;二、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其龙、李萍、徐光荣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若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芜湖中法机械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芜湖县湾址镇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F楼301号至329号共29套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4日,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公司向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汇付600万元。 2017年1月6日,针对(2016)皖0504民初135号生效判决,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金额。2017年1月25日,原马鞍山市花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名称变更为马鞍山万知晓公司)向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汇付200万元,汇款记账凭证附言载明付保证金。2017年2月7日,马鞍山国元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芜湖县湾址镇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芜湖中法机械商城F楼301号至315号、317至329号房产共28套,后经评估,上述房产的市价为4163700元。根据阿里拍卖网络显示,2019年7月29日,上述房产变卖成交,成交价格为270万元。
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鞍山市万知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马鞍山国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存祥
书记员  王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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