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1897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2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财富广场D座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526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16元,减半收取计102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58元,由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