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3执3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柯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新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操清华。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洋洪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昊
审判员***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