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利贤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02财保78号 申请人:合肥市利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谷路396号凤凰国际1-1807、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G0F6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利贤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梦 书 记 员 黄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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