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147号
原告: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济阳街道清华园小区7-1号商铺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汇源路77号。
主要负责人:段建华,总经理。
被告: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127号。
法定代表人:骆银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男,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亮,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瑞雪,女,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新材料分公司、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亿发票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雷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解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