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充恒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760号

原告:南充恒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西古路沙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3J4B3E。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梅冰艳。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23日,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充恒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明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蒲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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