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760号
原告:南充恒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西古路沙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3J4B3E。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波,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6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436277C。
法定代表人:梅冰艳。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23日,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充恒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先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明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蒲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