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承德蓝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承,住所地承德市双塔山镇v>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成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承德蓝天纺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指令到双滦法院执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并裁定将该案交由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802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