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04民初3号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7060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征,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龙圣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龙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谭远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项110860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为4250.33元,暂总计金额为115110.33元(附利息计算清单);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安装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气液两相优化换热”项目的安装,合同总价为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被告借款的形式及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形式向其支付款项共计171960元,由于被告方工人作业期间的违规行为被业主方罚款3900元,亦由原告垫付,还有15000元罚款未缴纳,扣除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及未缴的15000元罚款,被告需返还原告1108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程安装承揽合同》原件,证明原被告签订安装合同;2.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张、借条原件5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103000元;3.收条原件1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张、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1张、原告项目经理张全与原告技术总监于秋江聊天记录1张、原告项目经理张全与原告企管部安全部长张志伟聊天记录1张、收款据原件8份,证明原告共给付案涉项目经理张全109000元,其中垫付农民工工资68960元;4.考核通知单原件2张、现场考核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被告现场作业存在违规行为,原告垫付罚款3900元;5.罚款清单原件1份,证明因工人现场发生事故,支付工人医疗费等相关赔偿款15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工程安装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总包原告“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气液两相优化换热”项目,不含税价格为80000元,并就项目工作量、支付条件、工期、双方责任、质量保证和安全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约定。现被告已完成案涉项目。
本院在依法审核原告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欠条、收款收据等证据后,确认原告支付被告各项款项共计171960元(包括代垫工人工资68960元)。此外,由于被告在项目现场的违规作业,致原告承担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罚款39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工程安装承揽合同》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作为定作人,应当按照双方确定的报酬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工程安装承揽合同》中约定工程量总价格为80000元,而原告实际支付被告171960元,已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格,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款项9196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因自身违规行为产生的罚款3900元,并提供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出具的考核通知单为凭,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15000元罚款,仅提供一张手写的罚款明细记录,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未及时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项9586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元,由被告***负担235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钱慧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赵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