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攀东执字第1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法定代理人骆泽玲,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执行人胡刚,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三峡天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王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