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7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改判驳回敏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为处理“低压配电柜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不属于质保责任范围,是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6.3款约定“保修内容:合同价款(包括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合同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1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包括“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屏等的采购、安装、调试。”其次,双方在一审审理的过程中确认低压配电柜的建设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最后,嘉兴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是敏城公司**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证明敏城公司在2018年9月5日前已知悉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系统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嘉兴公司在该复函右下角手写的“同意改造方案”,而并非同意改造的造价,原因在***公司认为、事实上也是该项改造应属***公司质保范围,因此无需再***公司支付改造费用。综上,既然敏城公司承保范围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而低压配电柜的采购、安装、调试属于工程承包范围,那么敏城公司完成的低压配电柜不能满足国家强制行业标准,应当属***公司保修范围。敏城公司知悉嘉兴公司保修要求,但未履行保修义务,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嘉兴公司无需支付质保金,也无需承担逾期支付质保金所产生的利息。二、一审判决认为低压配电柜不能满足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不可归咎敏城公司,是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双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确认低压配电柜是应急供电设备,需达到双电源切换时国家的标准,用途是保证所有消防设备,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设备的持续供电,在市政电源断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由柴油发电机供电。敏城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机电施工单位,应清楚知悉国家强制行业标准。其次,《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第1.3.3款“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是指乙方在保证原施工图中的材料、材质、规格、效果等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原施工图中节点不详细、作法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细部补充设计;”第2.2.1款约定“合同总价包括……设计费……”,既然敏城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原施工图的补充设计工作,合同价款也包含了设计费,且低压配电柜的安装、调试作为案涉工程内容,低压配电柜安装、调试前所需的设计图当然***公司负责。再次,双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嘉兴公司确认其委托的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具备电源切换功能,敏城公司亦主张其委托的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具备双电源切换功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一审判决可知,双方均认可低压配电柜无法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是因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图纸设计思路不一致。敏城公司确认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是基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的基础作出的设计。根据《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1.3.3款规定,敏城公司出具的设计图不能改变原施工图的效果。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图不具备电源切换功能,进而导致依照该设计图施工的低压配电柜不具备双电源切换功能,如敏城公司认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图具备双电源切换功能,依照该设计图施工的低压配电柜具备双电源切换功能的情况下,应***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后,即使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但低压配电柜是否具有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与案涉项目中洲嘉兴大厦全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敏城公司完成的低压配电柜不具备该功能,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退一步讲,一审判决完全无视敏城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国家标准规定设计施工、拒不整改等过错,判令嘉兴公司承担了全部损失,显示公平。根据各项证据及判决均可确认,敏城公司作为专业的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设计、施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为嘉兴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其错误而免除敏城公司的责任,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免除敏城公司的质保责任。纵观本案事实,敏城公司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规范,嘉兴公司在发现该问题后要求整改,而敏城公司反而要求另行增加整改费用,否则就不整改,一直拖延至本案发生,完全无视其最基本的质量保证义务。而嘉兴公司并未要求敏城公司违反国家标准,在发现问题后要求敏城公司整改,并无任何违法违约的地方,更未放弃任何权利。但一审判决判令嘉兴公司支付全部质保金、利息及敏城公司律师费用,明显是让嘉兴公司承担全部损失,而多次违约导致纠纷发生的敏城公司不但未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获得了收益。一审判决不但显示公平,更是鼓励承包人违反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严重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四、一审判决认为按公平原则,应由嘉兴公司承担律师费,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方平等协商、自愿签署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就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次,在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相冲突时,也仅有部分情形下优先适用公平原则。综上,《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嘉兴公司***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律师费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律师费由嘉兴公司承担,违反意思自治原则。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改判。
敏城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改造低压配电柜不属***公司质保期责任,完全正确。嘉兴公司偷换概念,敏城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的图纸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交付嘉兴公司使用,已经完成了全部的施工内容,其中就包括低压配电柜的采购、安装和调试。《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6.2款约定的“保修范围”为:乙方工程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显然,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低压配电柜的改造不属于保修范围。嘉兴公司援引第16.3款保修内容中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字样来主张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低压配电柜的设计改造属于质保内容,属于对条款的错误理解和无根据的外延。16.3款所述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修改、因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因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而成为施工内容的部分,纳入保修内容,而并非连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设计变更都包含其中。敏城公司提交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右下角的手写内容里,先是嘉兴公司人员“***”确认改造方案的可行性,随后另一人员批注“请成本部审定”,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嘉兴公司是明知低压配电柜的改造不属于质保范围而是需要成本审定后的另行付费项目。嘉兴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证据时,未提交完整复印件,未提交手写内容部分,而是在庭中核对证据原件时被发现后才补充提交完整复印件,说***公司明知手写内容部分对其主张不利。二、一审判决认定“低压配电柜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不能归咎***公司,完全正确。首先,一审判决中一直表述的是“低压配电柜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而非嘉兴公司主张的“低压配电柜不能满足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嘉兴公司再次沿用其在一审过程中对原施工图、优化设计图的***戴,意图将***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的原施工图定义为优化设计图,从而支持其归咎***公司的主张。但是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图仅为初步设计,必须经过番禺供电局审批通过的图纸才能作为施工图使用。除《低压配电系统图(二)》说明1第6点“本系统必须等供电部门确认,方可订货”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3“乙方应配合开发根据当地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核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工作”、第7.2.9.3“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阶段的设计服务后,并协助甲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负责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设计至通过审批”及第六条列表“施工图配合”阶段中“付费时间”的表述:“乙方与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技术交底,施工图设计单位确认成果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后……”都可以看出,名阳公司的图纸为初步设计,而非施工图。而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图***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该设计图才是原施工图,一审判决认为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与本案中低压配电柜系���设计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方案来解决的情形不同。嘉兴公司还认为敏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图具备双电源切换功能,但嘉兴公司提交的的图纸均已清晰显示双电源切换设计,且证据11***工图印章,有监理公司人员签名确认。本案施工图满足国家标准,该施工图***公司审核确认并由嘉兴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敏城公司按图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签订的《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5.8.1也明确了“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省、市电力公司颁发相关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敏城公司按图施工且经番禺供电局验收通过,即可证明敏城公司的施工符合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各项规范。三、在本案中,敏城公司无任何过错。首先,施工图完全符合国家规范设计要求,该施工图***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敏城公司严格按图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嘉兴公司已使用工程多年。其次,双方合同第三部分第1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中均明确,敏城公司必须严格按图施工,除非***公司同意变更。其中第1.2款中约定,即便是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或不合理的地方,也是***公司通知嘉兴公司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后,敏城公司按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是由嘉兴公司负责的。也就是说,如果敏城公司按照***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的图纸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本案所涉的问题,也是要嘉兴公司给出变更方案并承担费用的。四、一审判决依公平、对等原则判决嘉兴公司承担敏城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是正确的。首先,《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18.1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即便按嘉兴公司主张的意思自治,嘉兴公司也应当承担敏城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其次,嘉兴公司也确认在格式条款的情形下,优先适用公平原则。《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8条的内容明显为格式条款,特别在18.5、18.6中针对敏城公司违约责任及赔偿的篇幅占据该条一半以上,而对***公司违约责任则只有概括表述,甚至一笔带过,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按照嘉兴公司自己的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完全正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驳回嘉兴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敏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嘉兴公司***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16000元;2.嘉兴公司***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697.5元(以116000元为基数,4.25%为年利率标准,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3.嘉兴公司***公司支付敏城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1-3项合计:129697.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案涉工程相关信息:案涉工程嘉兴商业办公楼永久用电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北桥路1号。嘉兴公司将案涉案工程发包给敏城公司施工,双方确认该工程没有增量工程。敏城公司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2016年4月26日,敏城公司(承包方)与嘉兴公司(发包方)就上述工程签订《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敏城公司须按照上述1.1条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完成永久用电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工作:1.2.1高压进线电缆敷设安装、高压驳接用设施设备及电缆保护套、红线范围内的外电引入管廊土建等施工制作;1.2.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屏等的采购、安装、调试;1.2.11若10KV肉鸡场开关房设备迁移至本项目内的首层开关房内,供电部门无法作为业扩投资建设,则应***公司按要求完成该项工程,并不另外计费;1.3.3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是指敏城公司在保证原施工图中的材料、材质、规格、效果等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原施工图中节点不详细、作法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的细部补充设计;1.4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敏城公司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2.合同价款:本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2320000元,具体组成见本合同附件1《价格清单》。3.付款方式:3.1合同生效后,敏城公司负责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供电局批出《供用电方案协议》及《电房协议》等相关协议后,嘉兴公司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预付款;3.2图纸送审及红线内的电缆管沟等土建完成后,***公司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嘉兴公司支付至该项工程合同价款的30%;3.3本工程全部完工(不含供电局接驳送电部分)且***公司确认,嘉兴公司接敏城公司书面请款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并于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项工程合同价款的75%;3.4嘉兴公司收到番禺供电局提供验收合格证书后具备送电条件后,并***公司书面确认后接敏城公司书面请款报告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3.5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并正式送电后,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成后接敏城公司书面请款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价的95%;3.6预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二年)**且敏城公司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职责,接敏城公司书面请款报告***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3.7符合以上付款条件后,敏城公司应先向嘉兴公司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嘉兴公司收到敏城公司发票后付款,否则嘉兴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敏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5.质量标准:5.6.工程需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移交:5.6.1高、低压安装工程通过当地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封表;5.8.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嘉兴公司才可正常使用。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5敏城公司应在接到嘉兴公司施工图7天内向嘉兴公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16.工程保修:16.1保修期限:以嘉兴公司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合格之日起计算;16.2保修范围:非敏城公司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敏城公司工程(含材料)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敏城公司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敏城公司保修内容;16.3保修内容:合同价款(包括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合同约定、双方或是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18.违约及索赔:18.5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敏城公司赔偿损失的内容及法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均包括下述内容:18.5.4因嘉兴公司索赔实际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
合同第三部分补充条款:1.施工与设计变更:1.1嘉兴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嘉兴公司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1.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敏城公司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嘉兴公司,由嘉兴公司及时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敏城公司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嘉兴公司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2.3施工用图敏城公司直接提供,施工前敏城公司向嘉兴公司提供四套正式的施工蓝图。
三、2018年1月12日,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以下简称番禺供电局)受理嘉兴公司报请的竣工检验。2018年1月15日,番禺供电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其中显示:客户名称为嘉兴公司,用电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北路1号;竣工检验项目均为符合标准;业务受理、竣工检验意见两栏中显示了番禺供电局的**及相关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客户意见中显示嘉兴公司的签章及“同意”的手书意见。敏城公司主张,该意见书可以证明敏城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内容。嘉兴公司辩称,该意见书只是其与番禺供电局之间签订的,不能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
四、敏城公司提供了2018年2月的《嘉兴项目竣工验收前各单位工作完成时间控制表》,该表封面显示有嘉兴公司的公章,列表中显示敏城公司负责的永久用电送电工程的全部完工时间为2018年3月8日。嘉兴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认为仅在封面显示了其公章,当中的内容无法确定为其司出具,且该表仅为施工计划,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依实际情况而定。
五、关于案涉工程的施工、验收、结算情况。双方确认工程已经交付嘉兴公司使用,且已结算,双方未签订验收结算文件。
敏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完工且验收结算完毕,依据其提供的《嘉兴项目竣工验收前各单位工作完成时间控制表》显示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3月8日,且根据其提供的《质保金到期请款报告》提到了双方于2018年4月8日交接了工程资料,质保期应从2020年4月8日起算;因电力工程的特殊性,供电局送电后,系统必须交给嘉兴公司方的电力专业人员接管,施工人员必须撤离,故送电当日敏城公司已经撤场。就此主张,敏城公司提供的《请款报告》复印件显示:2017年8月11日,敏城公司向嘉兴公司作出该报告,称其承装嘉兴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北桥路1号的番禺嘉兴商业办公楼永久用电项目新装10KV/0.4KV-2×1600KVA专变安装工程,敏城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已经将该项目的高低压变配电设备安装到位,根据合同协定该工程合同造价为人民币2320000元,请嘉兴公司按照签订的合同支付第三期工程款45%(即人民币1044000元),余下工程款按合同分期支付。敏城公司提供的《质保金到期请款报告》复印件显示:2020年4月23日,敏城公司向嘉兴公司出具该报告,称在案涉工程中,敏城公司已收到工程款共计2204000元,其于2018年3月18日经番禺供电局按审核的施工图纸验收并送电,在2018年4月8日将嘉兴商业办公楼永久用电的竣工资料完成并送到北桥路1号现场,由现场监理公司、嘉兴公司电气施工员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在现场签名移交相关的工程资料,根据合同协定,现保质期已满,请嘉兴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保质金5%(人民币116000元)。敏城公司未就上述材料已送***公司进行举证。
嘉兴公司主张:未收到上述两份材料,敏城公司一直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1.2.11条的设备迁移工作,质保期内也没有履行低压配电柜质保义务,敏城公司在尚未完成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擅自撤离,嘉兴公司不清楚敏城公司何时退场,无法确认质保期的起算时间;敏城公司退场后嘉兴公司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低压配电柜问题进行了修补,但并未使用低压配电柜;嘉兴公司有签收过敏城公司的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案涉工程虽未验收通过但已按敏城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情况结算金额,但仅为对工程量的确认,并非对工程质量的确认。就此主张,嘉兴公司提供的《关***商业办公楼10kv分线箱及电缆迁移的函》显示:嘉兴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出具该函,要求敏城公司完成原肉鸡场开关房设备(即现状室外10kV分箱线及高压电缆)的迁移工作。敏城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称没有收到该函件,事实上由于供电部门拒绝嘉兴公司迁移肉鸡厂开关房,故该项施工无需进行。嘉兴公司亦未就上述材料已送***公司进行举证。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双方确认嘉兴公司已支付五期工程款,其中:第一期,2016年12月28日支付232000元;第二期,2017年3月3日支付464000元;第三期,2017年11月16日支付1044000元;第四期,2018年1月15日支付232000元;第五期,2018年5月22日支付232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204000元,已支付了总工程价款的95%。
七、2018年9月5日,敏城公司向嘉兴公司出具《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称案涉外电工程已经验收完工结算,现嘉兴公司反映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系统(P18、P19、P21配电柜)在应急供电不能满足消防设备供电,针对该问题敏城公司已经联系原配电柜生产厂家广州***电气有限公司按嘉兴公司的要求对(P18、P19、P21配电柜)改造方案及改造的造价给嘉兴公司审核。该复函落款处有敏城公司的公章。落款空白处有嘉兴公司工作人员手书的“同意改造方案。查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7.2.14优化方案图纸,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电气图纸设计思路不一致,导致无法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2018.9.10”。此手写内容后还书写“请成本部审定”。该复函后附广州***电气有限公司对于“番禺嘉兴食品电房改造工程”的报价单,显示金额为59850元。
双方确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低压配电柜的建设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低压配电柜是应急供电设备,需达到双电源切换是国家规定的标准,用途是保证所有消防设备,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设备的持续供电,在市政电源停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由柴油发电机供电。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是由嘉兴公司委托设计的,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是***公司委托设计的,后者是基于前者的基础作出的设计。
嘉兴公司主张: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负责案涉工程整个项目设计工作的单位,其出具的施工设计图有能满足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低压配电系统,而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深化设计图没有能满足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低压配电系统。对此主要提供以下证据:1.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对应的的原施工设计图(低压配电系统图,2016年2月);2.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深化设计图(#2专变配电系统图,2017年2月);3.《0.4kv嘉兴食品低压房一次接线图-8》,该证据显示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2月作出的设计图纸,敏城公司在该图纸上盖有“竣工图”的印章,手书编制日期为2018年4月8日,并有敏城公司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敏城公司对上述图纸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主张:1.嘉兴公司故意将称为“原施工图”,实际上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嘉兴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设计图中的说明文字可以反映,该设计图仅为初步设计,最终必须经过番禺供电局审批通过才能作为施工图使用,而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是负责番禺供电局电力用户工程的设计施工,由其出具的设计图***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的图纸,敏城公司才可按图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2.嘉兴公司故意将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图(#2专变配电系统图,2017年2月)称为“深化设计图”,实际上该图正是经过***公司审核确认后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申请批准通过的施工图,该图实际上正是敏城公司、嘉兴公司签订的《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1.3.3提及的“原施工图”,且该图完全具备“满足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的低压配电系统”;3.《0.4kv嘉兴食品低压房一次接线图-8》显示的是2018年4月8日的竣工图,恰好证明了敏城公司在当天向嘉兴公司交付了竣工验收材料,该图纸中间有双电源转换柜的设计,说明这个图是满足双电源转换的。
八、关于质保期履行责任问题双方存在争议。
嘉兴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低压配电柜在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对该问题进行调整是敏城公司在质保期应该履行的职责;嘉兴公司已口头及发函要求敏城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却拒不履行低压配电柜改造的质保责任,以致嘉兴公司委托了第三方代为履行并垫付了费用。对此主张,嘉兴公司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嘉兴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整改低压配电柜系统的函》,显示嘉兴公司称敏城公司发来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已收悉,嘉兴公司对改造方案无异议,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为原设计低压系统基本要求,敏城公司优化后系统应满足此项功能,因此本次整改所涉及费用应***公司负责,为配合物管移交,限敏城公司一个月内完成本项工作,否则嘉兴公司委托厂家施工,发生费用双倍计算,在敏城公司的工程尾款中扣除,请敏城公司尽快整改以便消除消防安全隐患。2.嘉兴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告知书》,显示嘉兴公司称距离其于2018年10月23日发《关于整改低压配电柜系统的函》给敏城公司已超过一个月,敏城公司仍未对函内所要求的内容进行整改,为了满足安全使用需要和移交物管接收条件,嘉兴公司决定自行委托厂家对低压配电柜系统进行改造,涉及费用将在敏城公司的工程尾款中扣除。3.嘉兴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与案外人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嘉兴商业办公楼项目低压配电房母线槽采购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合同约定该采购项目报价为41128元,包含了税费、安装、运费、测量,安装后能满足嘉兴公司的要求,具备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嘉兴公司并于2021年4月6日向该案外公司转账支付了20564元。嘉兴公司称上述证据1、2的函件已在当时现场交予敏城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未能提供送达证据。
敏城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主张:上述证据1、2的材料嘉兴公司并未向其送达,敏城公司在质保期内已经完全履行质保责任;上述双方确认的2018年9月5日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中的手书内容已经证明了出现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的原因是嘉兴公司的施工图纸存在冲突,而设计图纸是***公司确认并报供电部门审批通过的,敏城公司是按图纸施工并通过了验收,嘉兴公司要求改造系统必然是要改变图纸重新施工,这显然不属***公司的质保范围,如果敏城公司进行该项工程应当是一份新的合同,属于对原工程的改造,故敏城公司出具该《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并附有报价单以表示同意承接改建工程并提出报价,但此后嘉兴公司就没有再回复;结合番禺供电局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以及嘉兴公司已经支付完总工程价款95%的情况可以证明,敏城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内容,嘉兴公司属无理由拖欠敏城公司的工程质保金。
嘉兴公司回应称,《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中的手书意见只是说设计思路不一致,没有明确是哪方的责任,也不能证明是因案外人施工图纸的问题导致;且低压配电柜的调整不是新的施工内容,在本案施工合同的第1.2.2条约定敏城公司的工作内容;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设计图是在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蓝图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的结果,根据敏城公司、嘉兴公司签订的《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1.3.3款明确约定***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深化设计,第三部分第2.3款约定施工图***公司直接提供,施工前敏城公司向嘉兴公司提供四套正式的施工图,则对原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是敏城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第三部分第1.2款约定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敏城公司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嘉兴公司,即敏城公司负有审核图纸准确性、合法性的义务;另外合同第一部分第2.2.1款约定合同总价包括设计费、验收费等,即嘉兴公司对***公司负责的深化设计工作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敏城公司不应无视合同约定推卸责任;整改工程不需要付费,因为当时还处于质保期,***公司不认可并一直怠于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敏城公司、嘉兴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的案涉《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达到支付条件。
首先,关于案涉工程质保期的计算。双方确认的2018年9月5日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中写明工程已验收完工结算;敏城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23日的《质保金到期请款报告》中写明了其于2018年4月8日已向嘉兴公司交接了工程资料,嘉兴公司在庭审中确认签收过敏城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双方确认的嘉兴公司提交的《0.4kv嘉兴食品低压房一次接线图-8》中盖有编制日期为2018年4月8日的“竣工图”字样印章;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并正式送电后,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成后接敏城公司书面请款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价的95%”,且嘉兴公司已***公司支付了总工程款的95%。综上可知,敏城公司已完成全部合同工程且已向嘉兴公司提交竣工材料,双方已办理结算手续。结合现有证据,且工程早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敏城公司关于以2018年4月8日提交竣工材料的时间作为质保期起算时间的主张予以支持。
其次,嘉兴公司主***公司没有完成施工合同中的设备迁移工作,对此仅提供上述2018年1月10日的《关***商业办公楼10kv分线箱及电缆迁移的函》予以证明,敏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处理“低压配电柜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的问题是否属***公司的质保期责任。根据双方确认的2018年9月5日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手书内容显示“查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7.2.14优化图纸,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电气图纸设计思路不一致,导致无法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低压配电柜无法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是因为图纸设计思路不一致。依据敏城公司、嘉兴公司签订的上述《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补充条款第三部分关于施工与设计变更的约定,嘉兴公司若要对施工图中低压配电柜的设计进行修改,并要求敏城公司依据修改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增加的费用应由嘉兴公司承担。故嘉兴公司以施工图应***公司直接提供、敏城公司未能审核图纸的合理性为由把案涉低压配电柜问题归咎***公司,并认为调整图纸中的低压配电柜应属***公司的质保责任范围等主张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嘉兴公司称整改低压配电柜系统应属于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敏城公司有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但《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对“深化设计”进行了解释:“1.3.3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是指敏城公司在保证原施工图中的材料、材质、规格、效果等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对原施工图中节点不详细、作法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的细部补充设计”,可见合同约定的“深化设计”与本案中低压配电柜系统设计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方案来解决的情形不同,嘉兴公司该主张缺乏依据。再者,嘉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具的两份要求敏城公司整改低压配电柜系统的函件已送***公司,敏城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一审法院对嘉兴公司关***公司怠于履行质保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案涉的低压配电柜整改问题不属***公司的质保期责任范围,嘉兴公司已签收敏城公司的竣工材料并已进行使用,嘉兴公司在质保期内要求敏城公司以履行质保责任的方式去整改低压配电柜系统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文查明案涉工程质保期从2018年4月8日起算,至2020年4月7日已质保期满,敏城公司要求嘉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16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案涉工程质保期**,嘉兴公司经催告后至今未***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16000元,确实造成了敏城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嘉兴公司应支付相关的利息。结合敏城公司自述于2020年4月23日向嘉兴公司出具上述《质保金到期请款报告》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支持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敏城公司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证明了其为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10000元。虽然《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关于违约及索赔的内容仅约定了敏城公司向嘉兴公司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律师费,未作反向约定,但根据合同的公平原则,因嘉兴公司的行为导致了敏城公司的损失,嘉兴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敏城公司承担的**一致,故一审法院对敏城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4元(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敏城公司一审提交2017年2月28日番禺供电局的《客户用电受理回执(设计文件送审)》,其上记载嘉兴公司到该局番禺城郊供电所办理高压新装-设计文件的用电申请手续,该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图纸审核意见,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客户处签名为***。嘉兴公司当庭查阅该回执原件,不确认真实性,但该回执原件显示***签名与2018年1月15日番禺供电局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代表嘉兴公司签名的***签名一致。嘉兴公司一审提交的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2月作出的《0.4kv嘉兴食品低压房一次接线图-8》,敏城公司在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印章,其上记载监理单位“广州海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有总监、现场监理签名。
再查明,《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8.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嘉兴公司是否需***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律师费。
对于质保金,嘉兴公司主张“低压配电柜应急供电时不能满足消防供电”是敏城公司的质保期责任,故认为质保金支付条件不成就。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永久用电工程需按照供电局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工程施工,敏城公司提交了送审设计图纸的受理回执,主张其委托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施工图是***公司审核并由嘉兴公司向番禺供电局提交并审核通过,嘉兴公司不确认回执真实性,但该回执客户签名与番禺供电局竣工检验意见书上嘉兴公司代表的签名一致,其不确认敏城公司的主张,有能力有义务提供相反证据,其并未能就此举证,故本院采信敏城公司的主张,即虽然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是敏城公司委托,但本案永久用电工程,敏城公司是按照嘉兴公司认可的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完成,符合《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其次,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做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中的电力安装,只包括室内的低压电气安装和低压电力工程,不包括高压部分,而敏城公司所作的永久用电工程是高压部分,二者的交集就是高低压转换,但二者是不同的设计图,不能因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做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中的低压配电系统图有转换柜双电源切换部分,就认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是原施工图,而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所做的是深化设计,本案敏城公司是根据供电局审核通过的图纸施工,并经供电局竣工检查符合标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经监理单位确认是竣工图纸,该图纸就是原施工图。第三,双方都确认的《关于低压配电柜调整的复函》手书内容显示,低压配电柜无法满足消防设备供电要求是因为“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17.2.14优化图纸,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电气图纸设计思路不一致”,并非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而嘉兴公司主张其出具了要求敏城公司整改低压配电柜系统的函件,但并无证据证明已送***公司,敏城公司对此亦不确认。因敏城公司是依据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嘉兴公司要对低压配电柜的设计进行修改,并要求敏城公司依据修改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增加的费用也是应由嘉兴公司承担。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低压配电柜的整改问题不属***公司的质保期责任范围,对嘉兴公司以此拒付质保金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对于律师费的问题,《永久用电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虽未明确列举嘉兴公司赔偿损失的内容,但合同又约定敏城公司赔偿损失的内容,包括嘉兴公司索赔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为嘉兴公司违约导致敏城公司索赔而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合同约定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范围,支持敏城公司的律师费诉请,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嘉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嘉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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