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02财保27号
申请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开发区(华地·源泉景城)6-110房。
法定代表人:黄启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裕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西路80号美丽家园C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齐魁民。
申请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义龙支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401095元。担保人琼海港隆港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位于琼海市长坡镇龙湾港码头的1#提升机工程(规格:①提升机NE200型1套,②物料输送系统B650型8套,③收尘系统,④供电及电器系统1套;成新率为71%,评估净值共7668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义龙支行账户(账号:×××)中的存款4010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琼海港隆港务有限公司位于琼海市长坡镇龙湾港码头的1#提升机工程(规格:①提升机NE200型1套,②物料输送系统B650型8套,③收尘系统,④供电及电器系统1套;成新率为71%,评估净值共7668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5元,由申请人琼海东展贸易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符小丽
审判员  周英俊
审判员  祁永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查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