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2民终708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2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一路10号海口天空国瑞城(铂仕苑)1#住宅楼6层1-601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1991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坐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原审第三人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坐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琼0271民初1186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新坐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周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明显不符合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上述回复系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的竞合,***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即权属系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粤海医院,经营管理者系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的高压电线致其身亡,***不幸身亡的责任主体系第三方主体,然(2021)琼0271民初21091号侵权案件是否系第三人侵权,新坐标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争议较大,尚未结案,在事实未查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明显不符合裁判规则。 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因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期间第三人侵权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者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者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者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首先,本案中,新坐标公司与徐某之间系劳务分包关系,***是徐某雇佣的,其日常工作也是由徐某进行管理和指派,报酬也是由徐某发放。其次,该名员工进入工地工作自始至终与新坐标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未经过新坐标公司的招录程序、未载入新坐标公司的员工名册、不接受其的指派、也不享有员工福利。 综上,结合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新坐标公司在(2021)琼0271民初21091号案件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起关键作用,因此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判决,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法院依法判决。 周某辩称,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本案的诉求是确定用工主体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法律适用正确。关于事实方面,新坐标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其和徐某之间是分包关系,也就是新坐标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徐某,然后***是由徐某所招用的劳动者,完全符合这个通知第四项的规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徐某未作陈述。 新坐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新坐标公司不承担***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周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某与***是父女关系,***经第三人徐某招用,于2021年4月10开始在新坐标公司承包的三亚市八一小学学生宿舍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工地施工,负责砌砖、砂浆等杂工工作。由第三人徐某按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8500元向***支付报酬,2021年6月25日,***在涉案项目工地施工时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周某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新坐标公司承担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对死亡人员***的用工主体责任。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22〕第451号仲裁裁决,裁决确认新坐标公司承担对死亡人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的用工主体责任。新坐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城郊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坐标公司是否承担周某父亲***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新坐标公司将涉案项目工程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第三人徐某个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新坐标公司应承担对死亡人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新坐标公司承担对死亡人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5元,由新坐标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坐标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坐标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资格的徐某,徐某又雇佣***在涉案项目工作。***被雇佣在涉案项目提供劳务期间死亡。新坐标公司作为拥有用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徐某,新坐标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法院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判决新坐标公司承担对死亡人员***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新坐标公司上诉主张应以***死亡侵权纠纷一案划定的赔偿责任为事实依据,但本案系确定新坐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另案侵权责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无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事实依据,对新坐标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新坐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海南新坐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印制 (共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