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2503号
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西培居海榆大道G225西培中学右侧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C55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钧合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308758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柏年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