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14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0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及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023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保险、不动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之后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3年12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年外出未归,名下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2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二次网查,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该案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名下当前可供执行或可处置的财产线索,故该案的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2023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尚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颜 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全淑芬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