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财保62号
申请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社区15号楼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7702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90482B。
法定代表人:***。
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312.61元(1.账号:×××90,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祭城支行;2.账号:4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3.账号:920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312.61元(1.账号:×××90,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祭城支行;2.账号:4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路支行;3.账号:9203********,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3246.56元,由河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