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3民初1014号
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要刚,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任轻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轻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任轻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任轻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