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2134号
原告淮安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淮安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娅婕
书记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