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694号之二
原告济南锦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顾红军 人民陪审员  宋文权
法官 助理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