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3519号之四
原告:南京博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29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郑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博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需以(2023)苏08民终88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