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194号
原告: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93052.6元;冻结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93052.6元;冻结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93052.61元。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79157.8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93052.6元;
二、冻结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93052.6元;
三、冻结北京万年基业长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账号为×××账户内存款293052.61元
保全费4916元,北京文迅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