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1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130。
法定代表人:佟丹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亮,北京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
再审申请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盟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对李锁军领取的4万元劳务费已经支付给7名工人的事实不予认定是错误的。王伟没有证据证明这7名工人向其追索过劳务费。 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华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