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728民初6362号
原告:北京集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大宁山庄四区5号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75915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焦园乡政府西侧***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PPA017R。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37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北京集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集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北京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设计费2766995.5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因逾期未支付产生的逾期违约金1411167.7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于2019年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进行山东省东明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村台安置工程总承包(EPC)第二标段一东明县焦园乡5、6、7、9、10号村台勘察及设计工作,约定合同金额为9000000元。其中主合同只对基本设计费用部分约定了支付方式,该部分合计6086710元,约定第二部分增加设计费支付方式按照补充协议执行:在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增加设计费部分的支付方式,该部分金额合计2913290元。现该合同勘察与设计工作已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仅支付了原告设计费部分5659039元,根据合同中对支付方式的约定,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7日内需要支付该部分的7%,因此按照约定被告方还应在支付299370元,因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一直未支付,按照合同中9.1.4约定,每逾期一天,应当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工程于2022年11月11日竣工,截止2023年7月31日,需要支付该部分欠付本金加逾期违约金共计452048.70元(其中逾期支付利息152678.70元)。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支付至95%(2767625.50元),但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仅支付原告300000元,还有2467625.50元未支付,原告方已经对该部分费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验收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截止2023年7月31日,应支付违约利息1258489.01元,应支付本金部分加逾期支付利息共计3726114.51元。原告方多次向北京房建建东明分公司催要款项,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支付。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有违诚信原则。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4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有由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将北京房建公司与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我方支付未付款项,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2中的逾期违约金我方仅仅计算到的是7月31日,以后的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以当庭的证据由法院进行认定。
北京房建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以当庭的证据由法院进行认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集美公司与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签订建筑设计合同,约定由集美公司进行山东省东明县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村台安置工程总承包(EPC)第二标段一东明县焦园乡5、6、7、9、10号村台勘察及设计工作,合同第七条费用载明1.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用合计为9000000元。2.本合同基本设计费用合计为6086710元,其中勘察、强夯地基处理设计费1810000元;一期9、10号村台,基本设计费为1539610元,二期5、6、7号村台,基本设计费为2737100元。3、第二部分增加设计费金额合计为2913290元;其中一期9、10号村台,设计费为1048790元;二期5、6、7号村台,设计费为1864500。此部分设计费(第二部分增加设计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执行,如核算后成本在双方约定目标成本以下,低于双方约定目标成本部分按20%奖励给设计人。4、电力、燃气、污水处理部分等的设计费用扣除,具体内容执行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支付方式双方在合同第八条中约定,本项目设计费用按勘察及强夯地基处理设计、一期、二期设计分阶段付款。8.1,勘察及强夯地基处理,设计费为人民币1810000元。第一次付费33.15%,金额600000元,发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后7日内付费;第二次付费35.91%,金额650000元,全部5个村台初勘报告和强夯处理设计完成后7日内付费;第三次付费28.18%,金额560000元,全部5个村台详勘通过审查并提供正式勘察报告后7日内付费。8.2,一期9#、10#村台,基本设计费为人民币1539610元,第一次付费20%,金额307922元,发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后7日内付款;第二次付费10%,金额153961元,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完成批复后7日内付款;第三次付费40%,金额615844元,提交审查合格的民居及公建施工图纸后7日内付款;第四次付费20%,金额307922元提交审查合格的室外工程施工图纸7日内付款。第五次付费4%,金额61585元,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第六次付费3%,金额46188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第七次付费3%,46188元,与建设方结算完成,审计报告出具后60工作日内或图纸归档完毕付款;8.3二期5#、6#、7#村台,基本设计费为人民币2737100元,第一次付费20%,金额547420元,发包人收到工程预付款后7日内付款;第二次付费10%,金额273710元,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完成批复后7日内付款;第三次付费40%,金额1094840元,提交审查合格的民居及公建施工图纸后7日内付款;第四次付费20%,金额547420元,提交中查合格的室外工程施工图纸后7日内付款;第五次付费4%,金额109484元,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第六次付费3%,金额82113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第七次付费3%,金额82113元,与建设方结算完成,审计报告出具后60工作日内或图纸归档完毕付款。双方于合同第九条中约定逾期支付应付的责任: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2020年8月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与集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双方就增加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补充和明确,第一条,设计费用,1.1有关原合同内第七条第3小条,第二部分增加设计费金额2913290元,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按本协议执行。1.2有关原合同内第七条第4小条,电力、燃气、污水处理部分等设计费用不再扣除,由设计人完成该项设计工作(其中由专业单位完成主设计的项目,设计人负责配合设计)。1.3在设计人提交,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县滩建指挥部审查合格并经图审中心审查合格的室外配套所有专业(设计任务书内约定内容)的图纸及小型公建图纸(围墙、门楼、公厕、门卫室、消防泵房、小商业等)后,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再行支付本协议约定总价款用的剩余50%部分(第二次至第五次付款)。如未能提交本协议约定的方案图纸,则不予支付本协议约定总价款的剩余50%部分(第二次至第五次付款)。第二条,支付方式,第一次付费占设计费50%,金额1456645元,提交审查合格的民居及公建施工图纸后7日内付款;第二次付费20%,金额582658元,提交审查合格的室外工程施工图纸7日内付款;第三次付费15%,金额436993.50元,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第四次付费10%,金额291329元,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款;第五次付费5%,金额145664.50元,与建设方结算完成,审计报告出具后60工作日付款。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尾部发包人均为北京房建公司,且均有北京房东明分公司及其法人*****。涉案工程验收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现集美公司自认已收到案涉款项5959039元,主张二被告尚需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款项2766995.50元。剩余273965.50元属于与建设方结算完毕,审计报告出具后60工作日内或图纸归档完毕后需支付的款项,集美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庭审中,二被告主张集美公司要求的数额需向财务核实后再予以答复,认为集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要求范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减。二被告庭审后未提供答复意见。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同编号: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补充协议》、合格证明书、转账记录、票据、工程现状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对于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虽然均是集美公司与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签署,但是在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发包方均为北京房建公司,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作为北京房建公司的分支机构,集美公司要求北京房建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因此二被告均有还款义务。集美公司按约完成相应设计工作,但北京房建东明分公司、北京房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造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现集美公司主张二被告欠付的设计费2766995.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二被告主张集美公司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要求调减。合同双方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集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支付设计费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的情况下,该约定明显过高,二被告要求调减应予支持。结合双方约定及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考虑到二被告逾期不足额支付设计费及逾期支付设计费给集美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确定违约金以欠付设计费276699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8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确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集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766995.5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276699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2年11月18日起计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5元,由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北京集美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0225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