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滨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7964号

原告:三河市滨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收费站西路北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前,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朝凤庵村东286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宏,执行董事。

第三人:郭金刚,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三河市滨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建新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金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河市滨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河市滨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明
书  记  员   李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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