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58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邓建和,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